庆阳市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为加强全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等在职一线教师。
第三条 庆阳市骨干教师包括四类: 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相互之间是依次递进关系,教坛新秀是骨干教师队伍的基础,教学名师是骨干教师队伍的“排头兵”和“领头雁”。
第四条 市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的选拔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市级骨干教师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教学名师原则上应当在学科带头人中产生,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当在教学能手中产生,教学能手原则上应当在教坛新秀中产生。以下条件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一)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教龄10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等次,其中,有1次优秀等次;获得校级奖励3次以上。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教学名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
1. 近十年来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课竞赛或教学技能大赛一、二等奖1次;或在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过示范课、观摩课,反响良好。
2. 主持完成1项市教育局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含教改实验项目)或作为前3名参与完成1项省级课题。
3.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
4. 作为前2名,获得市级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获得省级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
5. 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6. 近十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教研方面奖励。
7. 能主持和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担任过联片校本研修学科第一负责人,对当地教师专业成长做出过重要贡献;或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2次以上,效果良好。
8.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1次。
9. 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二)教学能手、教坛新秀选拔条件
基本条件: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评选教学能手的要求教龄8年以上,评选教坛新秀的要求教龄8年以下;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任教以来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近3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20学时以上;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对所任学科的教材体系有全面系统的研究;能出色完成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教学能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教学新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
1. 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
2. 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获得学校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2次。
3. 市级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2次以上。
4. 承担校本培训任务,完成校级专题讲座2次以上,效果良好。
5. 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方面奖励。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市教育局成立由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庆阳市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评选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聘选全市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负责对各县(区)评选过程、评审结果的复核审定。
县(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学区)参照市级组织机构,成立相应机构。
第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评选自下而上进行。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县(区)教育体育局初审—市教育局复核—市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市直学校直接推荐到市教育局复核。
(一)个人向所在学校(学区)提出申请,学校(学区)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县(区)教育体育局。
(二)县(区)教育体育局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县(区)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正式人选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市教育局局务会审定,并发文公布骨干教师人选名单。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九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当届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一条 对推荐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县(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学区)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入选的,撤销荣誉称号,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县(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学区)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职责权利
第十二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 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师德规范,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2. 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认真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方法和教学发展动态。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技能,保持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当地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本学科教学改革和发展。
3. 在继续教育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学科专业水平,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每年考核合格。
4. 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积极参与教改和课题研究,主持、承担或参与本校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5. 在承担各项交流、教师培训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市上组织的教育教学示范、观摩、讲座等交流任务,承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培训、送教下乡等各类活动。
其他未尽职责由市教育局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享有的权利
1. 骨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聘用、评优选模和推荐特级教师等专业人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 市级骨干教师是推荐省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之一。
3. 优先安排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进修、考察学习、科研立项、经验总结等活动。
4. 市教育局、县(区)教育体育局优先解决骨干教师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帮助解决骨干教师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骨干教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市、县、校(学区)三级管理、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体制。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市级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考核的组织,所在学校具体负责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对市级骨干教师的考核,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 县(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考核,报市教育局复核;市直学校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直接考核。
2. 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
3. 考核方式采取个人自评、学校(学区)考核、县(区)教育体育局考核、市教育局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县(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学校须于
5. 市级骨干教师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警告1年,评优选模及其他优先待遇取消,下一年考核再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和电子信息库,详细记载其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 县(区)教育体育局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市上建立教学名师工作室和教学能手工作站,强化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等形式,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在扶持薄弱学校、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市上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选派骨干教师在区域内校际流动、跨校兼课。
第二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除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县(区)教育体育局、学校(学区)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
1. 调离本市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岗位者。
2. 有违法乱纪、师德失范等行为者。
3. 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者。
4. 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县(区)教育体育局、学校(学区)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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